(2015)北新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丰与被告付志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丰,付志刚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张玉丰,男,住址辽宁省建昌县。被告付志刚,男,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丰与被告付志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丰撤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张玉丰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巧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党荣鑫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