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民立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建英与谢学信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英,谢学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立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英,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学信,男。上诉人刘建英因与被上诉人谢学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4)浚民初字第86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刘建英上诉称,谢学信以本人名义给刘建英出具了借据,到期后也是谢学信本人返还本息2000元,谢学信给刘建英出具的借据表面上是二联单形式,但上面记载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实质上就是一张借据,借款合同应依法成立。一审开庭时,谢学信莫名其妙地向法庭提交了由“谢学信于2014年5月18日以刘建英的名义存入浚县亚圣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3000,该公司出具借款单,于2014年8月24日转存一次”。上诉人对此毫不知情,这明显违背常理,且上诉人对谢学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7月24日和11月6日两次开庭公开审理,争执的款项在开庭审理期间即8月24日还能进行转存,这实属无稽之谈。分明是被上诉人谢学信与浚县亚圣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恶意串通,故意编造事实以达到谢学信逃避债务的目的。可一审法院偏听偏信,仅凭谢学信一面之词,未正确确定本案所属法律关系,把本案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实属违背事实,背离了公平与正义。本案应属民间正常借贷行为,完全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违背立法本意,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且原审法院已查明,被上诉人谢学信系浚县亚圣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办员。2015年1月27日,浚县公安局浚公(经)立字(2015)第0178号立案决定已对浚县亚圣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故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刘建英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刘建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