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井梅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608号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胜利街民和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桂兰,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凤,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井梅,女,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隆泰新城一号楼三单元1a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井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