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与雷泳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雷泳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代表人:肖尔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俞海、陈雪连,该司员工。被告:雷泳仪,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诉被告雷泳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