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保如与魏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保如,魏振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573号原告周保如。被告魏振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保如诉被告魏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保如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保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志刚审判员  王海东审判员  韩振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青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