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德善与被执行人韩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善,韩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善,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锋,男,汉族,干部。申请执行人陈德善依据洋县人民法院(2014)洋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自觉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5000元及利息;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现同意从其中国农业银行洋县支行的工资帐户收入中扣划。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锋在中国农业银行洋县支行的工资收入帐户之现金60000元(从2015年4月份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书雄审判员 田建刚审判员 杨冉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