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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民初字第12号原告田某某,住方正县。被告刘某某(LUUBICHTHUY),越南国籍,现下落不明。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9时15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某诉称,2012年7月27日被告刘某某(LUUBICHTHUY)入中国境,2012年8月16日在他人介绍下我与被告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不足三个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我与被告相识时间较短,且被告下落不明,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田某某在本院开庭审理时出示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证据二、天门乡中心村证明一份。证据三、签证信息。证据四、婚姻确认书。证据五、结婚证。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系有关机关出具的,所证实的内容与原告所陈述事实一致,具有关联性,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能够认定以上证据有效。被告刘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确认下列事实,原、被告经别人介绍于2012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失去联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又下落不明,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炯光人民陪审员  徐智超人民陪审员  王利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宝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