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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丰法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严科��诉被告李海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科艳,李海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丰法民二初字第14���原告严科艳,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现住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被告李海停,男,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潭江镇。原告严科艳诉被告李海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洪蓝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科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海停经本院合法传唤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科艳诉称,2013年6月9日,梅州市鸿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公司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由被告李海停作为担保人,三方同时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李海停对梅州市鸿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后因梅州市鸿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约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曾向丰顺县人民���院提起诉讼要求梅州市鸿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借款,丰顺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梅丰法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但在该案中原告并未要求被告李海停承担连带责任。现因梅州市鸿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作出后仍未还款,原告为保障其权益故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对(2014)梅丰法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连带承担偿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及相关利息(自2013年6月9号起至2014年4月8号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本息共计120万元;2、连带承担偿还从2014年4月9号起至(2014)梅丰法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给原告(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海停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9日,原告严科艳与梅州市鸿海电子科���有限公司、被告李海停三方共同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梅州市鸿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严科艳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用于公司周转,借款期限从2013年6月9日起至2014年4月8日止,被告李海停对该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严科艳作为出借人、梅州市鸿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被告李海停作为担保人均在《借款协议》上签名、盖章并按捺指模确认。梅州市鸿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后不能按约还款,原告遂于2014年4月21日诉至本院请求梅州市鸿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梅丰法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梅州市鸿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严科艳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相关利息。判决作出后,原告严科艳和梅州市鸿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原告严科艳在(2014)梅丰法民二初字第49号案件中未要求被告李海停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现原告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由遂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严科艳的诉讼请求所基于的债权(即原、被告于2013年6月9日签名及盖章确认的《借款协议》)已经(2014)梅丰法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现原告依据《借款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李海停对梅州市鸿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请求未超出协议约定的保证期间,应受法律保护,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海停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海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2014)梅丰法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梅州市鸿海电子科技有限公的债务向原告严科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海停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梅州市鸿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为7800元,由被告李海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洪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丽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