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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孙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孙亚明与张国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明,张国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孙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孙亚明,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丽英,孙吴县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祥,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亚明与被告张国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亚明于2015年4月20日以与被告张国祥没有纠纷,提起诉讼不是其真实意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亚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亚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孙亚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石雪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筱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