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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2015)零民初字第174号原告李娟诉被告席光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席光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519号原告李娟,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被告席光辉,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本院审理原告李娟与被告席光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通过庭外自行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娟承担。审判员  康明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