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2015)零民初字第174号原告李娟诉被告席光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席光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519号原告李娟,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被告席光辉,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本院审理原告李娟与被告席光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通过庭外自行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娟承担。审判员 康明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