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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商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徐州健荷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张金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健荷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张金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滕商初字第2351号原告:徐州健荷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昆仑大道绿地商务城蓝海*期***室。法定代表人:曾洪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明,江苏省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钱。原告徐州健荷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徐州健荷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金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州健荷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间有买卖饲料的合同关系,2013年1月29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32285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欠货款32285元。被告张金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间有买卖饲料的合同关系,2013年1月29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32285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载明:“欠据,今欠徐州健荷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货款32285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弍仟弍佰捌拾伍元整)。拟在2013年1月29日还清以上欠款,逾期加收滞纳金每天千分之三,三个月以上每天千分之五。此据,欠款人:张金钱”。经催要,被告未予偿付。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诉来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欠货款32285元。上述事实,有“欠据”、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购买原告的饲料,收到货后,未向原告偿付货款,被告欠原告货款32285元的事实,应予认定。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228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张金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举证、辩论的权利,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金钱偿付原告徐州健荷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货款322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元,由被告张金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茂林代理审判员  彭晓彤人民陪审员  宋申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