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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南陵首府商厦有限公司诉南陵陵县地税局不服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陵首府商厦有限公司,南陵县地税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00015号原告:南陵首府商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485673-7。法定代表人:朱箐。委托代理人:朱庆保,公司员工。被告:南陵县地税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302826-0。法定代表人:朱建忠,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XX志,该局纳税服务股副股长。委托代理人:熊小平,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陵首府商厦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陵县地税局不服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自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陵首府商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陵首府商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詹陵生审 判 员  牧 丽人民陪审员  万冠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