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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邓英齐与蓝广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英齐,蓝广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邓英齐与蓝广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742号原告邓英齐。被告蓝广核。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维林大道418号金融投资大厦2楼。负责人宋观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英齐诉被告蓝广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英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英齐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英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25元,由原告邓英齐负担,本院退回邓英齐25元。审判员  覃思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冬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