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民一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冯妹芳与文志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妹芳,文志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民一初字第53号原告冯妹芳,女,汉族,1983年1月5日出生。被告文志彬,男,汉族,1982年3月1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冯妹芳与被告文志彬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冯妹芳以双方经协商解决离婚纠纷问题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妹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妹芳负担。审判员 苏少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逸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