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3
案件名称
张永斌与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斌,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义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53号原告张永斌,个体。委托代理人王仲。被告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汉桥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万勤,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徐义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斌诉被告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义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义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凯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