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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557号原告齐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梅家坪镇。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梅家坪镇。委托代理人张彦龙,陕西省富平县庄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福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豆海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