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雪尚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马献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李雪尚,马献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同意胡希荣2015年4月13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士军,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尚,个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献龙,无业。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吴桥县人民法院(2014)吴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李雪尚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吴桥县人民法院(2014)吴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希荣审判员 郭景岭审判员 马秀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