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琪瑞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淑英,詹媛媛,张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英,詹媛媛,张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02号深圳市琪瑞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法定代表人於少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凯,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创,上海市建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淑英,户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吴劲松,广东瑞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媛媛,户籍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被告张峰,户籍地址:浙江省海宁市。上列原告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陈淑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也没有约定管辖事项和履行地点,而被告陈淑英户籍居住地为福田区、工作地为罗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机关予以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本案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且装饰装修工程即合同履行地点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故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陈淑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淑英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淑英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美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莉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