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许素清与段素宁、段素萍、段新军共有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素清,段素宁,段素萍,段新军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素清,女,194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公交公司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段素宁,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军分区军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段素萍,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中色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段新军,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神华宁煤集团太西洗煤厂职工。再审申请人许素清与被申请人段素宁、段素萍、段新军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石民终字第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素清申请再审称:本案案由是共有纠纷,原判决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明显错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没有明确抚恤金如何分配,适用该条文与本案无关。法院判决没有适用国家关于抚恤金的发放对象的规定,住房维修补助和购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应分给再审申请人。特别抚恤金1万元,以前的案件未处理过,该认定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许素清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认为:抚恤金虽然不是遗产,但可参照遗产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一审法院已经因再审申请人年龄较大、身体多病且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给予了照顾,多分了抚恤金。对于住房维修补助和购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系基于房屋产生的,因再审申请人与段洪礼在2001年10月的协议中约定了房屋归段洪礼所有,故应属段洪礼婚前财产。特别抚恤金1万元在(2012)石大民初字第535号调解书中已处理,本案中不能重复处理。综上,许素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素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辛爱丽审判员 杨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斌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