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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五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五兵,余卫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312号申请执行人:张五兵,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被执行人:余卫彬,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五兵与被执行人余卫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1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卫彬长期在外务工,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敦胜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