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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朝邑镇。委托代理人黄某某,陕西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朝邑镇。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该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 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建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