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法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贺某买卖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贺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286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贺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购车款2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贺某在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现已划拨被执行人在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22230元,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执行费2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2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