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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自强与赵守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24号申请人刘自强,市民。被申请人赵守刚,农民。2015年4月5日10时45分,赵守刚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小型客车沿昌黎县燕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立交桥南侧时,与同向行驶的刘自强驾驶的车牌号为冀C×××××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守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自强负事故次要责任。申请人刘自强要求被申请人赵守刚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的小型客车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2500元担保金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自强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本案审结后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守刚驾驶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的小型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印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徐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