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绥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马晓与宋银芳、马东孝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宋银芳,马东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马晓,男,汉族。被告宋银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光,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东孝,男,汉族。原告马晓与被告宋银芳、马东孝健康权纠纷,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晓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马晓负担。审判员  严祖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