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法执字第4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石城支行申请执行许彰财、李家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石城县支行,许彰财,李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法执字第45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石城县支行。地址:石城县琴江镇西华北路85号。法定代表人谢冬生,行长。被执行人许彰财,男,1965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李家生,男,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教师,住石城县。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4)石法执字第45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家生的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许彰财已向中国农业银行石城县支行支付了本息,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彰财、李家生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仓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豪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