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淮北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33号原告:淮北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冉鹤,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淮北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淮北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80元,减半收取14440元,由原告淮北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艳审 判 员 闵松龄人民陪审员 马昌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