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俊宏与被执行人黄水烈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宏,黄水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890号申请执行人陈俊宏。���执行人黄水烈(曾用名黄水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俊宏与被执行人黄水烈(曾用名黄水然)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协议于2015年1月底偿还本息130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合计收到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7900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2010)海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张培兴审判员 易文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韦军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谢韦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