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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安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778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汪安宁,汉族,成年,住宁国市城区。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安宁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宁民一初字第012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