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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263号原告李某,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雪姣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