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263号原告李某,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雪姣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