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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7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世敏与张宇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敏,张宇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7392号原告刘世敏。被告张宇钧,无职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王然,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敏与被告张宇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敏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刘世敏负担。审 判 长  李 艳人民陪审员  刘家钟人民陪审员  万志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怡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