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宿州市多味楼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华林电子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多味楼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002号原告:宿州市多味楼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业阮,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华林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肖肖,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多味楼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华林电子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多味楼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多味楼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多味楼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6.5元,由原告宿州市多味楼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常茂泉审 判 员 周红梅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迪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