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民三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晓生与安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生,安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民三初字第148号原告:李晓生,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师素镇。被告:安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生诉被告安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生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晓生负担。审 判 长 李红岩审 判 员 刘亚军人民陪审员 李晓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馈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