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小额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丽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谭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丽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谭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小额初字第2号原告:新疆丽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廷章委托代理人:武忠献被告:谭震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丽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谭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丽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新疆丽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宝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