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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经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潍坊鑫丰纺织用品有限公司与潍坊锦泽纺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鑫丰纺织用品有限公司,潍坊锦泽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经商初字第9号原告潍坊鑫丰纺织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相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勇,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茂祥,该公司财务经理。被告潍坊锦泽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会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鑫丰纺织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锦泽纺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鑫丰纺织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7元,减半收取1709元,由原告潍坊鑫丰纺织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苑振都人民陪审员  郭升年人民陪审员  于其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