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伟建与朱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建,朱欢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163号原告:吴伟建。委托代理人:章才华,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欢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建诉被告朱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伟建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许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