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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法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费凯等申请执行费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荣,费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法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荣,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费凯,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的王建荣申请费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依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费凯应支付申请人王建荣欠款51050.00元,承担执行费665.75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权,故达成债务抵销协议,被执行人现已依照该协议内容履行了抵销后剩余部分的债务共计13500.00元,申请执行人接收钱款并表示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依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辉审判员  高铁军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卞默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