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牟兴路439号。被执行人李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牟民一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竞所有的银行存240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李竞所有的座落于烟台市牟平区慢城宁海小区1号楼2301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毕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