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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固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瑞与被告韩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韩丽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14号原告:陈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德杉,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丽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诉被告韩丽霞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瑞负担。审判员  李颍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仝海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