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世庆与歙县桂林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庆,歙县桂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0382号原告:张世庆,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歙县桂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桂林镇桂林村。法定代表人:吴会乐,镇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勇高,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庆诉被告歙县桂林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颖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凌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