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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洁雨申请执行李自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洁雨,李自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李洁雨,女,200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学生,.被执行人李自德,男,汉族,1981年8月19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洁雨与被执行人李自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自德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15579.47元及诉讼费、执行费等,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201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应学华代理审判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李立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牛霏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