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商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温泉麒麟山庄有限公司与青岛天昊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即墨温泉麒麟山庄有限公司,青岛天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730号原告青岛即墨温泉麒麟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温泉镇大田路2777号。法定代表人李铮,总经理。被告青岛天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温泉镇干辽大院。法定代表人赵民,总经理。原告青岛即墨温泉麒麟山庄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天昊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诉讼来院。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门票款及违约金共计24264.1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即墨温泉麒麟山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青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