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何昌英与杨加秀,杨加明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148号原告何某某,女,193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某甲,女,194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某乙,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某丙,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某丁,女,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某戊,女,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