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民三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闻民三初字第86号原告韩某,女,1991年3月9日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80年12月14日生,汉族。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其与被告相识后于2013年1月2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双方结婚时了解不深,草率成婚。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现被告性格古怪,脾气暴躁,时常打骂、威胁原告,双方性格不和,常发生争执。原告于2014年4月离家,至今未回。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系残疾人,原、被告相识交往后于2013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4月离家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生育,亦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本院庭审笔录中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对此双方均有责任。日常生活中矛盾不可避免,双方应本着对婚姻认真负责、互让互谅的原则妥善处理。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