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法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冉豪诉河南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舞法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冉豪,男,1972年6月10日生,住址市卫东区东高皇乡。被执行人河南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德民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终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河南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钢城花园二期北单元29层房号2902、2903,北单元27层房号2702、南单元2701、2703,北单元26层房号2601、2602、2603。共拾套住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自2015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3日止。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玉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冠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