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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6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雁民初字第06962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认识时间不长,草率结婚,被告在婚前故意隐瞒其患丙型肝炎的事实。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身体有病并未隐瞒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曾于2014年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现原告仍以原诉理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称,原、被告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被告则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故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因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生活中应相互体谅、互相帮助,努力建设美满家庭。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