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韩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树军与郭恒发、新沂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军,郭恒发,新沂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271号原告王树军,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其湖,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恒发,居民。被告新沂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窖湾镇三桥村西大街。法定代表人谢景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诉二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军撤回对被告郭恒发、新沂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