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元执行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三元区支行与杨元统、陈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三元区支行,杨元统,陈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行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三元区支行,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负责人戴莹,行长。被执行人杨元统,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陈冬梅,女,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三元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元统、陈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元统、陈冬梅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24309.21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元统、陈冬梅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位于三明市梅列区的房产,属一套房暂无法处置,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立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