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红娟与被申请人华正茂、秦铭娇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红娟,华正茂,秦铭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46号申请人李红娟,女,1975年1月8日生,汉族,职员,现住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华正茂,男,1979年10月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秦铭娇,女,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申请人李红娟因与被申请人华正茂、秦铭娇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所有的商业房一处,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华正茂、秦铭娇共有的,面积65.7平方米的商企房一处,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所有权人崔勇,建筑面积92.61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上述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世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