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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XX与温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温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48号原告李XX。被告温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以暂时找不到被告温XX,决定先撤回起诉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XX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江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亭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