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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陵民二初字第0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沈阳龙盛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孟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龙盛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陵民二初字第02141号原告沈阳龙盛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白塔镇塔南村。法定代表人刁淑香,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陆军、康旭,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刚,男,蒙古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沈阳龙盛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1月1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4年11月24日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被告不在浑南区居住,本院无管辖权,我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被告对此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5年2月26日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我院裁定。现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龙盛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龙盛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世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勃 关注公众号“”